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玖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對於民國91年06月1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62,33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