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具新臺幣參萬元之書面保證,或由被告、第三人繳納新臺幣參萬元(免提出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應許可,併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本縣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由被告、第三人繳納三萬元(免提出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陳雅敏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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