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號),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毛重零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係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應足徵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