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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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南萍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並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4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1700元【計算式:(4+1)X10X34=1700元】。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保證債務發生原因?何時擔任他人保證人?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如聲請人已為清償,聲請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證契約、聲請人或主債務人清償證明文件、債權銀行通知書等)。
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自100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暨其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受扶養之扶養費為何?聲請人領取扶養費之方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匯款請提出匯款帳戶自99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九、請說明聲請人所領政府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公文、補助金轉帳交易明細)。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