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美妙 被告 陳岳騰 (原名 狄杭恩濟拓爾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二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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