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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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85號聲請人 劉金標 即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楊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更名前為財團法人捷安特體育基金會)經教育部於民國78年3月15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8年4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證他字第1075號,登記簿第56冊、第45頁第1361號)。茲為使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更完善,於101年4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1年6月4日以體委綜字第1010013332號書函驗印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4日以體委綜字第1010013332號書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