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六00號
原告乙○○被告甲○○
許碧珊 許菁芳 許瑋玲 許竹樺 許獻文 許繼文 法定代理人 楊茗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續行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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