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貪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江雍正律師 許乃丹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瀆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貪瀆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其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至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共同被告乙○○、丙○○等二人尚未到庭釐清案情,疑點末明,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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