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精品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任職於被告,於12月份因業務上辦理國
民旅遊代由轉刷信用卡代墊出團團費至山泉飯店共計新臺幣
(下同)18萬元、頭城農場共計7萬元、冠翔四季溫泉會館
共計12萬元及該月業務獎金11萬,合計48萬元整,雖被告於
98年1月份匯款至原告帳戶共計30萬元,尚積欠18萬元,經
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刷卡單影本7
份、利潤表3份及永豐銀行匯款紀錄影本1份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