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617號民事宣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61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林明雄

被告 梁立台

110年度新小字第61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9月2日下午3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00元,其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348元,然其中5,708元

為零件,是以新品代替舊品,依法自應計算折舊部分。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

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

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

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ASP-0619號自用小客車自出廠日民國105年5月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8年8月8日,已使用3年4個月,則

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537元【計算方式:1.殘價

=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708÷(5+1)≒951(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

(使用年數)即(5,708-951)×1/5×(3+4/12)≒3,171(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

額)即5,708-3,171=2,537】,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177

元【計算式:工資費用1,200元+烤漆費用4,440元+零件費用

2,537元=8,1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訴狀繕本

於110年8月12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經10日於110年8月22

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1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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