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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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66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鄭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2,547元,及自民國96
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3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0萬元,約定於98年2月12日清償,利息則按年息9.99
%計算,如未依約攤還本息,遲延給付本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期間被告雖
曾與原告於95年間進行債務協商,惟被告僅繳款至96年8月
14日止,此後即未再清償本息,迄尚積欠原告30萬2,547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
謄本、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及繳款明細表等件在
卷為證(參見本院卷第7至17頁),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