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浩霖 兼 張簡寶錬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