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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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69號

原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浩霖張簡寶錬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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