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6號抗告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盧再傳 抗告人 吳海蘭 告訴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3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對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0年4月12日所提出書狀,雖記載異議之訴,惟觀諸抗告人異議狀所載,其真意應係請求撤銷駁回交付審判裁定,可認抗告人係就本件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而為抗告,合先敘明。
三、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31日裁定駁回,此項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