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杰指定辯護人徐仲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杰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俊杰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2
2條第2項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具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犯行,業據被告自白在卷,並有被害人指訴可稽,自堪認被告涉及刑法第222條第2項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由被告犯後旋逃離現場嗣經拘捕到案之犯後行止,已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具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0年4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