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
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