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0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嘉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110年度交字第10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淳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