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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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緝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審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戕害自身健康,行為態樣尚屬平和,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遠,附表編號3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將毒品散布他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與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手法不同,非同質性犯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但仍屬毒品相關之犯罪,暨參酌受刑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參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陳郁蓁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7年11月29日109年11月5日凌晨1時2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110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61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0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57、83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3號110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13日111年3月10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3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3號110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23日(撤回上訴)111年4月11日111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28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175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7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1754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7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3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7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