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051號上訴人 洪東華 (原名 洪孟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73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洪東華(原名洪孟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釱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