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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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謝月雪 被告謝○○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月雪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謝○○之真實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謝○○之真實姓名,以及被告謝月雪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段00巷00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謝○○之人別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蔣得忠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