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4號抗告人 楊正直 相對人 楊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系爭祭祀公業事務均以8大房均等處理,依據系爭祭祀公業派下子孫系統表,系爭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須以房份計算之等語。
二、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元(如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是抗告人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①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即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39地號土
地價額為3,060.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0元=486,562,260元。
謝淑芬 為8大房中烈益公房原派下員 楊金鳳 5位繼承人之1,其於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如附件所示為1/1,080(計算式:
1/8→1/24→1/72→1/216→1/1,080)。
莊麗玉莊麗庭莊玉瑄 為8大房中烈益公房原派下員 楊月 6
位繼承人之3位,其於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如附件所示各為1/1,080(計算式:1/8→1/24→1/48→1/96→1/192→1/1,15
2)。④謝淑芬按其於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6,562,260元÷1080=450,5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莊麗玉、莊麗庭、莊玉瑄按其等於訟爭派下權所佔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6,562,260元÷1152×3=1,267,0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50,521+1,267,089=1,71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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