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武傑
李忠憶徐智炫陳順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192號),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武傑、李忠憶、徐智炫、陳順德等人涉犯賭博罪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192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00元,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臺之財物,且為被告4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李武傑、李忠憶、徐智炫、陳順德等人於民國99年9月24日下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社子公園之公共場所內,以撲克牌為賭具,並以俗稱「13支」之方式賭博財物,每次牌局贏家可向輸家收取50元,嗣為警於同日8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400元,而均涉犯賭博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被告等人否認為渠等所有,復查卷內亦無資料足資認定為被告等人所有,聲請意旨認為被告4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尚有未洽,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400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乃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顯屬專科沒收之物,既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