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坤益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坤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坤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聲請書誤載為4年,應予更正)、
2年6月,並於民國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0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坤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14日以96年度簡字第72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
3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1484號、97年7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971號、97年7月17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9月、10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33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7月2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641號、經本院於97年1月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528號、97年9月11日以97年度易字第1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7月、8月、7月,經減刑並由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聲字第206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以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2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