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恐嚇取財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