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永慶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714,000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1│0000-0000地號土地│6,000│119│1/1│7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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