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82號聲請人 洪永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泓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劉泓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聲請本票之提示日(具體年、月、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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