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775號債權人我愛我家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清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辜俊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辜俊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四、表明利息以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