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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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中華搬運先生貨運搬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昌國 ○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秦世誠 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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