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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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請人 黃靜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一項關於「開始清算程序」應更正為「開始更生程序」、第二項「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應更正為「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及理由欄一、關於「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應更正為「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理由欄(四)、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