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陳瑞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03日書立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暨本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機車貸款。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為自本行貸放日起計,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合計18期,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按月固定計息。
(二)詎債務人自93年3月9日後即分文未繳,依雙方訂定之消費性商品貸款申請暨本票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全數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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