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麗玲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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