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574元【272,574(請求交還宜蘭縣宜蘭市○○○段○○○○號土地15.94平方公尺部分:15.94×17,100元=272,574元)+480,000(請求乙○○給付不當得利480,000元)+200,000(請求甲○○損害賠償200,000元)=952,574】,應徵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14,19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藍友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