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所明定,並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均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巷88之1號,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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