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872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二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二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