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盛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金盛於民國100年11月5日20時50分許,在彰化縣大城鄉○○村○○巷00○00號之租屋處,因租金問題,與次出租人即告訴人 廖宜文 起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告訴人所有放置在客廳桌上之水果刀,進入告訴人臥室,刺入告訴人左胸,使告訴人受有深及胸腔、縱膈腔之穿刺傷,並造成告訴人左側氣血胸、心包膜積血。被告行兇後,旋即逃逸,告訴人則為在場之被告友人 羅敬智 送醫救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殺人未遂案件,起訴書原雖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然被告及辯護人均辯稱被告僅有傷害犯意,並無殺害告訴人之意,嗣被告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經本院調閱告訴人為被告刺傷後之就診病歷、傷勢照片,檢察官核閱後,據此當庭變更起訴法條及罪名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以上均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103年11月17日一O三彰基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病歷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8、42至54頁背面、66至67頁)。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依約持續履行調解條件,告訴人亦具狀撤回本案全部告訴,此有匯款單據、刑事撤回告訴狀、前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4、54頁背面、68、84至86頁),依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