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選任辯護人張義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8月4日、10月4日、10月4日、94年2月4日、4月4日、
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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