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北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4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8,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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