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繳納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