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8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