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李勝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5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31日執行羈押,至96年10月30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3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鄭水銓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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