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
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9月24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