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三號
原告正技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仁宏 建築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零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四)提出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或其餘得證明其組織型態之相關文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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