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宏興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貴
訴訟代理人  羅家俊
被   告  陳麗雲 即喜多多國際宴會廳
訴訟代理人  邱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承攬契約究竟成立於何人之間,仍有傳喚證人 洪勝騰 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d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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