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薛仁山 代理人 郭台玉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派相對人遼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委任代理人聲請解任清算人及選派清算人之委任狀正本。
二、聲請人終止與相對人遼東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委任關係及辭任董事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