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一○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告甲○○住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大坪十一號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一
乙○○○住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大坪十一號訴訟代理人許華雄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一被告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進興 住同右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及 彭加芝 之除戶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及補正彭加芝之相驗卷案號。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三、調卷:本院年字第號卷
法院年字第號卷檢察署年字第號卷查前科:被告(身分證:)
四、其他補正事項㈠函交通部:
主旨:請查明貴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是否為獨立之編制?並檢附其組織法上之依據。
㈡函內政部:
主旨:請檢送最近一年台閩地區生命餘命統計資料參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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