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黃曾燕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