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上開原告與被告 吳南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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