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楊榮建
上開原告與被告 吳民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