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楊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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