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呂文玲 相對人 呂文郎 關係人 朱呂文花
呂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 對失蹤人呂文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