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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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柯漢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吳盈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於上述期間內,補正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慧玲